春天 发表于 2011-11-5 12:40:01

朋友相伴开办银行卡,三天后7万多存款被盗

    与朋友相伴开银行卡,存款被他人盗走,滕某怒告信用社,要求信用社赔偿71917.5元及相应利息。日前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信用社没有违约,驳回了滕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15日13时许,家住灵山县伯劳镇的滕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当地的信用社开办银行卡。其朋友代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的上半部分,滕某在申请人签章栏中亲自签名。滕某从申办银行卡至领取卡的过程中,其朋友一直在旁陪伴。开完卡之后,滕某与朋友一同离开了信用社。当日,滕某在新开的银行卡中存入了72000元。2011年2月18日,滕某取款时发现存款早已于开办银行卡的当日被他人在浦北县通过自动取款机转账及提现的方式取走。经核对,滕某共被他人取走了71917.5元。

  法院审理认为,滕某从申办银行卡到领卡的过程中都有第三人在场陪伴,说明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防范意识不强,未合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身份证等银行信息,与其所说的“自己保管卡、密码、身份证,从不向外人泄露”的事实不符。滕某的银行开户信息泄密,造成款项被他人取走,是存款人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信用社安全管理措施存在重大疏漏,信用社没有违约,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滕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滕某和信用社已经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信用社方对滕某的存款负安全管理等义务,同时滕某自己也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信息,对自己的银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银行没有违约而是存款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致使自己的银行开户信息泄密导致自己受到损失,则银行不承担责任。

山高 发表于 2011-11-5 14:34:51

银行开户信息泄密被盗,不是新鲜事了。信息不泄漏,谁也取不到钱,谁被盗,谁认倒霉了!!!{:soso_e128:}

绿珍珠 发表于 2011-11-5 21:45:50

难道没有追回的可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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