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意图以开“鸡店”某财,最终人财两空
本不是经商的料,却要当什么“鸡店”的老板,结果尚未发财,反而被判了刑,家住灵山县那隆镇上江村委的施某某,近日,就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出生于1954年11月的施某某,已是知天命之人,但凡有事,都应思考再三,不会盲目,然而,当有人与他商量要开一间“鸡店”时,他明知是违法的事情,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一拍即合,于今年的三月间,就与他人租赁了一间位于灵山县那隆镇旧车站的闲置屋,开起了“鸡店”,当起了老板,谁知,好境不长,正当他做着发财梦的时候,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于9月20日晚一举端掉了这个卖淫窝点,当场抓获卖淫女2人,施某某也于当晚被抓获归案。11月2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容留卖淫罪对被告人施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soso_e128:}发财梦发到开鸡店了,笨蛋 {:soso_e120:}穿几件破烂衣服,手上拿个破碗,脸上搽点锅灰,往步行街路口那么一趴,比这个好赚多啦!~{:soso_e113:} 估计去卖鸡就有钱赚。开鸡店。没门。 几怕 鸡店一定着捉个,可能鸭店就某关事{:soso_e120:} 鸡店!脑袋也够尖了,脑酱不知挤到那里了!!! 滴鸡某好吃,所以着人投诉! 妖··么记得交银纸噶呢··· 旧车站,听起来很耳熟!呵呵,好像90年代(或者更早)那里就已经是一个淫巢。 五粮液+冰 发表于 2011-12-16 15: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滴鸡某好吃,所以着人投诉!
{:soso_e120:} 大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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