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嘱遇上“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还有效?
李宁和李梅是一对亲姐弟。他们的父亲老李名下有一套城市的房屋。早年的时候父亲老李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遗嘱中老李表示在自己过世之后,其名下的房产由原告李宁继承,他人不得争执。21年年底,父亲老李因病去世,姐姐李梅拿着遗嘱去办理继承手续,却被弟弟李宁给拦下。弟弟李宁说:自己的父亲老李和妈妈赵某是夫妻关系,两人感情一直很好。遗嘱里这套房子也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只是登记在老李名下,按理说是夫妻共同财产。李宁又说:妈妈赵某比父亲走得早,妈妈去世后,房子一直都是父亲住着,都没有人来处理过遗产问题。如今父亲把整套房子全留给姐姐,做弟弟的自然无法接受。按理来说,这套房子二分之一的份额为父亲老李所有,另二分之一份额为赵某的遗产。父亲老李、姐姐李梅、弟弟李宁作为赵某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享有继承赵某遗产的权利。正因如此,弟弟才不同意过户。姐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涉案房屋判给原告所有。遗嘱确实符合法律上的形式要求,但是正如弟弟所言,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算父亲老李留下的遗嘱是符合规范的,遗嘱生效的部分也只有老李所拥有的那二分之一的份额。另外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早年去世的赵某。赵某在去世前并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父亲老李、姐姐李梅、被告弟弟李宁作为赵某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享有继承的资格。灵山公益法律联系电话:0777-6900003(1877774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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