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判刑!
12月9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檀某与被告人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赔偿原告梁某和檀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共350123.74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624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并未按时履行判决。
2017年8月7日,原告梁某、檀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灵山法院依法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告人陈某仍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也未依法向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同年,灵山法院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灵山法院对陈某罚款20000元。另查明,2021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多次入住高档酒店,对汽车进行养护,微信账户有多次大笔资金收支记录并经常在微信群发红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没有钱为由一直逃避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不履行,并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甚至还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接下来,灵山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打击力度,强化立、审、执衔接配合,多角度、全方位形成打击拒执、震慑犯罪的良好局面,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文稿 |梁桃静 审核 |黄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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