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6人获刑!
本帖最后由 快说我是谁 于 2023-7-28 09:44 编辑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2年3月2日,刘某将其名下的1张某行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他人收取违法所得共35424元,并帮助他人到银行ATM机领取现金2000元,再通过其支付宝、微信账户将剩余的钱款转走,导致被害人谷某被网络诈骗17523元。2022年6月2日,刘某经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9月,何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将其名下的1张银行卡及手机等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何某明知对方是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现场帮助对方将转入上述银行卡的资金通过其本人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转移。在转移的资金中,涉电信网络诈骗案3起,涉案金额共40900元。何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年3月25日至26日,秦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出借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收取网络犯罪所得赃款,期间,被害人李某被网络诈骗7415元、徐某被网络诈骗6000元先后流入该卡,秦某伙同他人到银行ATM处领取赃款。事后,秦某从中非法获利1100元。 2023年5月30日,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9月、10月,谢某为了获利,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在灵山县新圩镇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谢某明知对方是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现场帮助对方将转入上述银行卡的资金通过其本人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转移。在转移的资金中,有网络诈骗案被害人蒋某被骗的13700元。谢某于2023年2月16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配合调查。
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2年2月23日,林某在灵山县旧州镇将其名下的1张某行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他人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共 43860元,并帮助他人通过该银行卡及其支付宝账户,将上述钱款全部转走,导致被害人程某被网络诈骗28860元。2022年9月22日,林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2年12月,陈某经不知名网友介绍,为获利,在某银行灵山支行专门办理了1张银行卡后,去到浙江省苏州市提供给他人用于刷流水跑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陈某明知对方是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现场配合对方将从不同账户转入其银行卡的巨额异常资金通过数字钱包、取现等方式转移。在转移的资金中,涉电信网络诈骗案5起,涉案金额293650元,陈某获得15000元作为报酬。陈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配合调查。
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其具有的自首和退赔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秦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处5000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均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 提示
近年来,电信诈骗频发,因电信网络诈骗而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衍生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土壤,致使人民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上述6名被告人明知是违法所得仍帮助转移涉案钱款,行为已触犯刑律,为了蝇头小利,最终害人害己。
下一步灵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坚持反诈宣传和司法审判齐驾并驱,始终依法全面惩处涉诈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案件,进一步提高民众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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