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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安徽8月18日电(通讯员汪恭礼 乐荣军 陈虎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黄某某因先后七次抢夺步行女性佩戴的黄金项链,被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黄某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2010年6月初,黄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网时,结识一名自称为“日记”的男子(另案处理),后两人预谋到安徽省境内,采取徒步尾随的方式,抢夺步行女性佩戴的黄金项链。
2010年6月20日20时许,黄某某、“日记”乘车来到宣城市区叠嶂中路南侧“第一幼儿园”公交站台附近时,由黄某某接应,“日记”趁行人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佩戴的黄金项链(价值5066元)拽断后抢走。
随后黄某某伙同“日记”或单独用上述方法如法炮制,在安徽省的宣城市区、旌德、泾县,芜湖市的南陵县、繁昌等地作案六起。先后抢夺七起的黄金项链财物价值价值32024元。
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宣城市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黄某某交代了其此前多次徒步抢夺她人金项链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根据黄某某交待,在其住宿的地方搜查出其藏匿的四条黄金项链。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两起案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破案后,四起案件的项链被追回并发还给了相关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她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结合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多地流窜作案、当庭自愿认罪及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了赃物,其亲属亦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未受赔偿的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26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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