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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互动] 以案说法:搭便车搭出赔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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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7: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意同乘出车祸,车主承担八成责任

    2011年8月16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由被告韦大理赔偿原告马仕华医疗费共4160元。

    今年4月13日晚9时许,宜州市怀远镇李家寨的韦大理骑着摩托车到宜州市城区办事,同村的马仕华也要到城区办事,便顺路搭乘韦大理的摩托车,当摩托车开到广维路段时与一辆手扶拖拉机相撞,马仕华被倒地的摩托车压伤,肇事拖拉机趁着夜色逃逸。受伤的马仕华被送进广维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共花去医疗费共5200元。

    因找不到肇事车主,马仕华要求驾车人韦大理赔偿自己的损失,韦大理以自己是做好事为由拒绝赔偿,马仕华便一纸诉状将韦大理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韦大理驾驶的摩托车是机动车,属交通运输工具,韦大理应有保障乘车人员马仕华的安全的一般义务。在与之发生碰撞的肇事车逃逸查找不到的情况下韦大理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待找到肇事车之后,韦大理再就自己的支出赔偿数额向肇事车主追偿。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赔偿应由法院酌情而定

    这个案件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的概括,称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

    法官认为,对于好意同乘应依照以下规则处理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一般应在受害人受损数额的二分之一。而且受害人的损失限于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二,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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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7: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摩托肯定没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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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7: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思乡情 发表于 2011-9-20 17:09
这摩托肯定没买保险

如果有保险的话就有保险公司赔了,也不用受这种委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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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9: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真是的,不搭你嘛就说人家绝情,搭你嘛出了事还得惹上一身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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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9: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搭车的真尼玛的狼心狗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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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21: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啊,以后开车不要搭人哦,出事小心赖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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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22: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搭也不是,不搭也不是,你是打算逼我以后都走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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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13: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真的是搭也不是不拾也不是~!   先确保自己的车有保险再决定搭不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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