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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灵山县纪委监委驻灵山县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陈某河,受贿罪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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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8 14: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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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钦州市灵山县纪委监委驻灵山县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陈某河,伙同非国家工作人员秦某祥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秦某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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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河2011年至2021年先后进入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灵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灵山县纪委监委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工作。2021年3月任中共灵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以及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河被抽调至中共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助开展专项工作;2021年3月15日至同年12月14日期间,被抽调至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助工作。在抽调协助工作期间,被告人陈某河与其老乡、社会人员秦某祥(另一被告人)经预谋后,由陈某河利用其参与查办相关案件的职务便利,筛选罪行相对较轻的一些涉案人员,并将相关涉案人员信息以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透露给秦某祥,由秦某祥负责出面与相关涉案人员对接,以能帮助其在涉案问题中获得从宽、免除处罚为由,索取贿赂。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河、秦某祥采用上述方法,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26万元,其中陈某河分得人民币28万元,秦某祥分得人民币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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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秦某祥结伙,利用陈某河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河身为中共灵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系司法工作人员,却利用其抽调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之便,勾结被告人秦某祥共同受贿,且所收贿赂款全部为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反腐肃纪的高压态势下,柳北法院将严格依法惩处存在于司法工作领域以权谋私、蜕化变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案警示、以案促改,严防各种“灯下黑”,为司法领域规范履职尽责、正确行使权力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


来源:柳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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