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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两男子殴打“偷鸡贼”致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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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2: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有正义感,敢于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值得提倡的事情。但是,如果“斗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正义行为则可能会演变成违法犯罪行为。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钦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与宁某均为灵山县平山镇思林村人。2009年11月8日凌晨,灵山县平山镇思林村委村民发现被害人劳某及另一男子(不知姓)窜入该村偷鸡,就大喊抓贼并追赶两人。该村村民追至平山镇同古村委会大井坪村小村道上将劳某追上,多名村民将劳某围住并殴打劳某。其中,被告人孙某用猪钩刀刀背、被告人宁某用草钩刀木柄对劳某背部、脚部进行殴打致伤,被告人孙某还用香蕉树皮将被害人劳某双手绑住。后被害人劳某经送平山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劳某系死于外伤性两肺脂肪栓塞。
       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宁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宁某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劳某,致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劳某盗窃行为引发的,被害人劳某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人孙某、宁某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来源:钦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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