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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 亲兄弟妹诉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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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10: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人去世  亲兄弟妹诉争遗产
作者:何耀鹏



    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进行判决,判决诉争房产由原告黄云(化名)、被告黄奇(化名)、黄志(化名)继承,各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黄云、黄奇、黄志三个是亲兄妹关系。他们的父亲、母亲多年前购置有位于灵山县灵城镇的一幢五层楼房。兄妹三人一直和父母居住在这楼房里,直至各自成家才搬出去,剩下两位老人独守。2011年10月24日母亲刘英(化名)去世,父亲黄启(化名)不久就打印了《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决定》及《附件》各一份,并邀请见证人签名作证。随后黄某认为房子空闲着也是浪费,还不如将空置的一楼铺面出租出去,每年还可以有一笔可观的收入。2012年4月1日,经父亲黄某委托,被告黄奇将一楼铺面出租给某通信公司使用。租金随后由黄奇收取,全部用于父亲黄启的医疗和修葺母亲坟墓支出。2012年5月5日父亲黄启去世。因被告黄奇、黄志将父亲留下的《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决定》及《附件》视为遗嘱,接管了父亲的财产。原告黄云作为女儿,认为父亲留下的《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决定》及《附件》不能视为遗嘱,两被告的行为损害其继承权利,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父亲留下的《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决定》及《附件》两份书面材料,不属于对财产分配的遗嘱,原、被告三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分遗产,由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语: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物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一个实体生效要件就是要明确遗嘱人死亡后财产的归属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父亲留下的《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决定》及《附件》两份书面材料并没有能够明确房产的分配,因此法院认为其不构成遗嘱。

文章出处:灵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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