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城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灵山县县城中心区实行三轮车限行管理的通告》(灵政告〔2014〕17号),7月至10月,灵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开展县城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县城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重点
在限行时段内,县城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人员在限行区路口值勤,劝阻进入限行街道的三轮车;对违反《通告》规定强行进入县城限行的六峰路、和平路、燕山路的三轮车,将由流动巡查执法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重点查处无证驾驶、无证行驶、非法改装拼装、非法营运等行为的三轮车。
二、对三轮车违反规定强行进入限行路段的处理时限规定
2014年7月18日至20日,以教育警告为主;2014年7月21日起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扣车、处罚。
三、对违反规定强行进入限行街道的三轮车的处理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三轮车,罚款100元,记3分;非机动三轮车,罚款50元,拒交罚款的,扣留车辆。
四、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的处理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0元,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车辆。
五、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结构和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罚款2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六、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理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罚款50元;拒交罚款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七、对非法营运行为的处理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理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罚款300元,可并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拖移车辆。
九、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理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灵山县城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